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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你不会是挑着案子接的吧。是不是给谈案组好处了,说实话!”马义笑嘻嘻道。
“好处?天地良心啊!我要是真给了好处,至于去年差点业绩不达标吗。”方轶苦笑道。
他不怕自曝其短,因为去年他创收达标了,拿出来说一说也无妨。
“对了,说起案子的事,我去年接了一个小案子,大家听听看是什么罪名哈,说对了没有奖品,说错了罚酒一杯。大家觉得怎么样,这可比行酒令有意思多了。”宋律师提议道。
“好,在座的都有份,但是我得问下,宋律师,你说的那个案子都谁知道?”黄援朝喝的满面红光道。
“是我跟小周一起办的,其他人都不知道详情。为了公平起见,我们两个人不参与。”宋律师道。
“好,这个可以。宋律师你说吧,马义把酒杯拿过来,先倒三杯。”黄援朝紧跟着说道:“不行,我忘了咱们这儿还有个刑事专家呢,方轶不许提前回答,而且答错了要喝两杯。”
“行,就依伱。”方轶靠在椅子上笑道。
“我说了哈,大家听仔细。案情是这样的:
去年夏天的时候,被告人小韦(女性),名字我就不说了,跟着客人进入本市的一家夜总会的包厢陪吃陪喝陪聊陪唱歌。
晚上十一点多,包厢内的客人小周将装有现金等物的手包放在座位上,拿着手机去包厢外打电话。包厢内的其他客人热闹了一阵后,见时间不早便买了单,拿着衣物离开了包厢。
小韦因为内急去了卫生间,等她出来时,客人已经出门。服务生正在收拾桌上的酒瓶和果盘、垃圾。
小韦扫见了掉在沙发下面的手包,她知道这个手包是小周的,便趁服务生不注意将手包拿了起来,再次进入卫生间,将包里的二万元现金装入了自己的手提包内,然后将手包扔在了卫生间洗手盆下面的柜子内,随后逃离现场。
小周打完电话后,本想跟着朋友一起离开,但突然想起手包忘了带,便返回包厢,结果发现手包不见了。
后来在服务生的帮助下,在洗手盆的下面柜子里找到了手包,里面的证件都在,但是钱没了,于是小周当场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发现最后一个离开包厢的是小韦,于是次日上午传唤了小韦,后者到了公安机关心中害怕便将情况都说了,随即警方依法搜查其住处,将赃款全部追回。
这个案子标的不大,当事人的父亲咨询过不少律师,律师给出了三种意见:
A.小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构成盗窃罪。
B.小韦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应定性为侵占罪。
C.小韦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没有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因此也不构成侵占罪。应该无罪。
来吧,诸位,A、B、C,大家任选。”宋律师笑呵呵道。
“小田先来。”黄援朝笑道。
“我选B,公共场所捡到他人钱财不退还,我觉得构成侵占罪。”田欣道。
“我选A,至于理由……肯定有罪,先排除C,剩下两个,我抽签抽的A。”马义手里拿着一长一短两根牙签,笑道。
“切,迷信。瞧我的。”黄援朝拿出一枚硬币,向上一抛,然后攥在了手里打开一看:“我选B。”
众人哈哈一笑,待众人都确定选项后,看向方轶。
“老方,该你了,记住答错了罚酒两杯,我们不管法理怎么说,只以法院判决为准。”马义嘿嘿一笑道。
“我选A。”方轶略一犹豫道。
“理由呢?”周颖笑嘻嘻的问道。
“根据宋律师所说,我认为小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理由是:
一、本案发生地点在夜总会的包厢内,夜总会虽属公共娱乐场所,但却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占性,与广场、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
就跟宾馆的客房一样,客人在使用包厢期间,该包厢原则上即由客人暂时控制,客人对存放在包厢内的自有物品具有实际的控制权。
在客人使用包厢期间,即使客人因故暂时离开,其对放在包厢内的随身物品仍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
在此期间,任何人进入包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客人放在包厢内的财物的行为,均应构成盗窃。
当客人买单离开包厢后,包厢内客人遗留的物品,在夜总会的控制之下,夜总会对客人遗留的物品负有清点、保管、退还的义务。如夜总会对客人的遗留物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
但夜总会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该包厢,拿走客人遗留的财物,则属于盗窃,而非侵占。
本案被害人小周去包厢外打电话,此后准备与朋友一起离开夜总会时,突然想起未拿手包,于是返回包厢取手包,可见手包并非是小周的‘遗忘物’。
由于包厢在空间上的封闭性及其使用上的独占性,小周的手包实际上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不能由此得出小周手包已脱离其实际控制的结论。
另外,夜总会的服务生在客人离去后,负有清点客人的遗留物、遗忘物并及时归还物主的义务。
包厢内的客人买单离开后。包厢内的一切财物均在夜总会(具体来说为夜总会雇用的有权代为打扫、清点包厢的服务生)的暂时保管及控制之下,被告人并非夜总会的服务生,对客人遗忘的物品无权保管、控制。
可见,被告人小韦的行为性质,并非是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所以不构成侵占。
二、被告人小韦在客人走后,从卫生间出来,趁服务生不注意,将小周放在沙发上,后掉落在沙发下的手包拿到包厢的卫生间内,并从包内窃取现金,后将包及证件等物藏于卫生盆下的柜子内。
由此可见,小韦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趁小周及包厢内的服务生不备,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走了小周手包内的钱财,小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三、小周报案发,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得到的信息,于次日传讯小韦,查清了案件事实,随即依法搜查其住处,提取了被小韦拿走的二万元赃款,退还失主。
公安机关的这种追赃行为系在侦查过程中履行职务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退还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公安机关的这种追赃行为,不能作为小韦没有‘拒不交出’的无罪辩解的理由。这就是我的理由。”方轶说完,看向众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