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5章 不争气的玩意

雪映红梅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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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孙胜利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印刷大量洗澡票并在社会上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给县宾馆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另外,被告人伪造的洗澡票具有一定的价值,属于有价票证。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孙胜利非法印刷的洗澡票数量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孙胜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处罚。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孙胜利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罪认罚,请法官从轻处罚,我确实没卖几张澡票……”孙胜利心里觉得检察员建议的刑期有点长,希望法院能网开一面少判些时日,少罚些钱。

    “被告人孙胜利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孙胜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按照伪造有价票证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洗澡票属于‘其他有价票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应当由相关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持票人有权要求相应的部门提供一定服务的票证,比如公交车票、地铁票等。

    这些票证都有共同的特点:第一,具有一定的票面额;第二,对于持有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第三,具有公共性,即在一定空间内,对不特定的人有效。第四,体现为提供或接受一定的服务,双方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被害人县宾馆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洗浴服务,且有权印制洗澡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销售。该宾馆印制的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在当地社会上正常流通使用的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

    因此,洗澡票与车票、船票、邮票一样,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的特点,被告人孙胜利伪造该浴池洗澡票,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二、被告人伪造洗澡票数额较大

    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将‘伪造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与倒卖车票的行为并列,所以辩护人认为,伪造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与倒卖车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相当的。因此可以参考关于倒卖车票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伪造其他有价票证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第一条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零零八年六月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孙胜利伪造的洗澡票票面数额共计一万五千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被告人孙胜利的行为,应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鉴于被告人孙胜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属于初犯,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胜利处以拘役五个月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之前方轶与检察员沟通案情时,双方在伪造有价票证罪上的意见是一致的,只是方轶认为孙胜利的行为不构成想象竞合。所以方轶认为有必要在伪造有价票证罪上下功夫,将问题分析透彻,向合议庭的诸位法官说明白。

    方轶相信,即便自己不提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法官们也会往这方面想,因为检察员在相关起诉文件中已经提到了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另外,截止目前为止,孙胜利已经被羁押了三个多月,方轶建议对孙胜利处以拘役五个月的处罚,已经给了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孙胜利采取非法手段,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孙胜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孙胜利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孙胜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胜利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审判长宣判道。

    虽然合议庭没有采纳方轶的量刑建议,但是采纳了方轶关于定罪的辩护意见,判了孙胜利一年缓刑。

    不用再在看守所蹲着,对于孙胜利来说是个大好事。只是他兜里没钱,罚金的事还得孙蓉蓉帮忙解决。但是孙蓉蓉觉得这钱出的值,哥哥的自由远比钱重要,虽然她哥哥是个不争气的玩意。

    开完庭后,孙蓉蓉一家请方轶和周颖在县城吃了顿饭,以示感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