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8章 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

雪映红梅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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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轶送走杨总后,刚想回工位,手机突然想了起来,是村里的生子打来的。

    “生子,有事?”方轶接通电话后问道。

    “嗯,有点事,我……我想借点钱!”生子吞吞吐吐道。

    “借钱?借多少?是不是租的那块地开工了?”方轶一怔,随即问道。

    “嗯,我想把周围的铁丝网补齐了,再把房子整一整,五万就够了!”生子道。

    过完春节后,生子找了几个人帮忙,开始去隔壁村收拾租的房子和土地,本以为买点木料,装上门窗就行了,可谁知道越弄活儿越多。

    虽然大家知道他不容易,管顿饭就行,不要工钱,可原材料的采购需要钱,村里的借款一直没还,他没脸再开口,所以没敢告诉方冒。生子思来想去只能找方轶帮忙。

    “行,你给我个账号,我给你转过去。”方轶立马答应道。收到短息后,他去楼下的银行,给生子的账户转了五万元。

    周光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庭了。方轶坐在审判庭内,对面坐着两位检察员,这次周光的案子是一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是位四十多岁的女人,梳着一个简单的马尾辫,脸上挂着霜。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周光,仿佛又苍老了不少,眉头皱的更紧了,坐在法庭上有些不知所措,两只脚不由自主的踩来踩去,嘴唇也有些微微颤抖。

    旁听席上坐着周主任、周俊山,还有不少村里来的乡亲。

    “……我们认为,被告人周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周光虽未及时投案,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另查,案发时被告人周光未满七十五周岁,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老年人犯罪。

    但考虑到被害人周俊水存在过错,我们建议,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完毕!”检察员说完,放下了手中的起诉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方轶看来,检察员建议法院判处周光六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最低法定刑(十年)很多了,但是在他看来六年有期徒刑还是有点多。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伱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女法官问道。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在周光看来,检察院的同志已经对他网开一面了。之前有人告诉过他,他犯的罪起码要被判十年以上。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周光,你为什么刺伤周俊水,进而导致其死亡的?”检察员问道。

    “周俊水是我二儿子,当天他喝了酒见我们老两口不顺眼,抄起地上的板凳砸在我老伴的腰上,我老伴被他砸倒,痛的哎呦哎呦直叫。

    我一生气就骂了他几句,想去搀扶我老伴进屋,他却冲过来揪住我的衣服领子,一下把我抡到了一边,倒在地上……”周光将以往之事诉说了一遍,眼中露出了泪光。

    不知道是为他老伴的受伤流泪,还是为自己生了一个造孽的儿子而流泪。

    “被害人周俊水平时在村里也这样吗?我是指他对村里人和对家人平时是否也非打即骂?”检察员问道。

    “是的,我儿子周俊水在村里坏事没少做,全村人都恨他,但是又拿他没办法。在家里平时对我们老两口也是骂骂咧咧的,喝点酒就动手打人。”周光道。

    “我问完了!”检察员道。

    方轶明白,检察员这么问是出于善意,只有让法官充分了解案发时的情况和村里人对被害人的评价,才能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的刑期。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周光:“被告人周光,既然你当时那么气愤,为什么选择用刀刺被害人的腿部,而不是刺其要害?”

    “我……他是我亲儿子!我下不去手……”周光说完,浑身颤抖,老泪纵横。

    “你刺他的大腿,本意是什么?”片刻后,见周光情绪缓和了些,方轶继续问道。

    “我只是想教训他下,让他不要那么猖狂。”周光抹了把眼泪道。

    是啊!天狂必有雨,人狂必有祸,做事与做人,千万别太过!方轶心中不由的感慨。

    “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女法官道。

    “……被害人周俊水常年酗酒,酒后对至亲之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日上午周俊水饮酒后,再次因琐事辱骂殴打其父母,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

    被害人周俊水的行为与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被告人周光系在遭受被害人周俊水殴打后,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刀追赶周俊水,后捅刺其腿部一刀。

    从凶器来源及捅刺部位、次数分析,被告人周光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节制,犯罪情节、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属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周光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但本案性质极其特殊,属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我们建议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周光有期徒刑六年。”检察员道。

    “被告人自行辩护。”女法官道。

    “我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宽大处理……”周光说着再次流下了眼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