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辩护

雪映红梅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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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6章 辩护

    “上诉人曹月山,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审判决书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红海公司名义与联达公司签订新民居房产项目施工协议,并通过该协议骗取三百万元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对此不认可。

    我代表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的陈总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的项目材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联达公司支付给红海的三百万元保证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项目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曹月山知道这是他最后的机会,一旦罪名坐实,他将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所以他对这次庭审非常重视,也做了不少准备。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不带任何感情的声音在空旷的审判庭上空回荡,让人感觉有些冷飕飕的。

    “上诉人,你在与联达公司签协议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女检察员严厉的问道。

    “当时项目刚启动,我正在筹集资金……”曹月山话说到一半被检察员打断了:“请直接回答有没有履约能力。”

    “当时项目正在融资,我已经谈了几家金融机构。”曹月山道。

    “也就是说签约当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了,对不对?”女检察员道。

    “对,当时资金不足。”曹月山的声音软了下来。

    “根据红海公司与高家庄村委会的约定,红海公司要向高家庄村委会支付五千万启动资金,红海公司是否支付?”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没支付。”曹月山道。

    “新民居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女检察员问道。

    “没有,正在申请审批。”曹月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严肃道。

    “上诉人曹月山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联达公司支付了三百万保证金后,这笔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退还了城建下属子公司二百万施工保证金,然后剩下的一百万都用在红海公司的运营上了。”曹月山道。

    “在这期间,你的工资和奖金有提高吗?”方轶问道。

    “没有,别看我是红海公司的老板,但是我的工资并不高,为了给员工发工资,推进运营新民居项目,有好几个月我都没拿工资,公司的财务账上都有记载,现在公司还欠我好几万块工资呢。”曹月山道。

    “伱与联达公司签约前,联达公司是否派人到现场看过项目情况?是否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过现场尽调?”方轶接着问道。

    “没有,之前红海与城建下属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后,因为资金问题迟迟未能开工,我们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后,我急于找施工方,所以给的条件比较好,与四家建筑公司谈过后,联达公司的陈正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只看了项目效果图就与红海公司签署了施工协议。

    联达公司根本没有派人去现场查看实际情况。”曹月山道。

    “对方有没有提过要去现场查看情况,或者派人去业主方了解情况。”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陈正是因为看好项目所以联达公司和红海公司才签的约,当时我们与高家庄的协议,我都给他看了。他没有异议。”曹月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通过讯问,让合议庭知道,曹月山没有侵占保证金。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道。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上诉人曹月山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联达公司支付的三百万元保证金并非被我侵吞,而是用到了项目上和公司运营上,我本人未占用一分一厘。

    第二,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签署的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从来没有骗过联达公司。

    第三,新民居项目是真实存在的,虽然红海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但是其与村委会签署的协议依然有效,并未解除。

    因为,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本人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完毕。”曹月山的自行辩护意见是在会见时,方轶帮他梳理完案情后,在方轶的提示下自行撰写的。

    “下面由上诉人曹月山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高家庄村新民居项目真实存在,上诉人主观上也确实想建设该项目。红海公司与高家庄村委会签订了意向协议,先期支付了三百万保证金,还租用村民的土地搭建临时建筑,且有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的行为,截止目前为止高家庄村委会也未与红海公司解除协议,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红海公司资金短缺,项目权证正在审批,就全部否定被告人的辩解。

    第二,上诉人去京城是为了融资,不是为了躲债。退一万步讲,即便他存在躲债的嫌疑,其行为有一定的欺诈性,但红海公司对于新民居项目还是有一定的前期投入的,并建设了一些临时建筑,虽然一直未开工,但该公司仍有大量财产权益,另外,高家庄村此前收取了红海公司三百万元的保证金。联达公司完全可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

    第三,新民居项目手续不完备,但是目前房地产开发行业“边干边批”、“先上车后买票”,以及挪用保证金等不规范现象比较常见,联达公司是建筑企业,经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不能排除联达公司对此心知肚明。

    第四,上诉人一直在进行融资,而且房地产行业边干变融资的情况很普遍,没有那家开发商开发楼盘全部用自有资金的,所以从主观上来讲,上诉人是希望施工合同能够履行,并通过开发该项目获利的。

    至于项目未审批等情况,对于联达公司来说属于商业风险,作为一个专业的施工单位,联达公司应有注意义务。

    第五,上诉人得到联达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虽然有挪用行为,但主要围绕着项目花费,并未挥霍,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

    完毕。”方轶道。